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智慧农业的部署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我部印发了《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修订)》(农市发〔2021〕3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并决定开展2021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按照建设内容及所起作用,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按生产型、经营型、管理型、服务型四种类型申报。申报主体侧重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教学科研单位。本次认定将围绕“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在《认定办法》要求的基础上,侧重遴选运用互联网理念和信息化技术,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副产品有效供给,促进现代种业和耕地保护建设,提升乡村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推进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保障长江禁渔等当前“三农”工作重点领域取得明显成效的示范典型,以及信息化技术装备的创新研发主体。
二、申报认定程序
2021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工作将严格按照《认定办法》执行,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一)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受理各类主体(含中央直属单位、国家级科研院所、教育部部属高校等)提出的申请,统一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及推荐名单(含推荐排序)报农业农村部。
(二)每个省份推荐数量原则上不超过6个(中央直属有关单位、国家级科研院所、教育部部属高校每家可申报数量不超过1个,不占省份推荐名额)。超出数量限制的,按推荐名单排序核减。
(三)农业农村部组织专家依据申报条件、评分标准严格进行评审,提出拟认定名单,经农业农村部官网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批,最终由农业农村部认定发布2021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名单并授牌。
根据《认定办法》有关要求,申报主体须提交申报书及辅证材料;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推荐材料应包括正式报送文件、申报主体申报书、辅证材料及专家初审意见(一式三份,附光盘)。
(四)按时报送材料。请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抓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并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附件2、3)纸质版(含光盘)寄送至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电子材料发至指定邮箱。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请注明“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
附件:1.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省级联系人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