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办函运字〔2019〕5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关协会:

  根据工作计划,我局将开展2019年度全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对象与内容

  统计调查对象为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法人单位。根据9部委《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知发规字〔2012〕110号),知识产权服务包括专利服务、商标服务、版权服务、商业秘密服务、植物新品种服务和其他知识产权服务,涉及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法律服务、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商用化服务、培训服务以及其他服务。

  统计调查内容,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及业务调查,详见国家统计局批准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附件1)。

  二、统计调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是经国家统计局审批依法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地方知识产权局和有关协会要明确分管领导,指派专门处室(或部门)及人员负责该项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在开展统计调查工作时,要向调查对象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明确其配合参与统计调查的义务。

  (二)认真组织

  统计调查是掌握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状况、制定支持政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请地方和有关协会认真组织,按时完成各项工作。对于调查对象的财务信息等隐私数据要进行保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调查采取全国统筹、各省(区、市)和有关协会分工执行的方式进行。各单位分别负责调查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名录,将另行提供给项目工作联系人。统计调查采取网络填答方式,各省(区、市)和有关行业协会负责组织调查对象填答统计调查问卷,向调查对象介绍网络填答流程,督促及核查工作。我局将委托有关单位对统计调查问卷进行复核,不合格的问卷,将退回重新核实调查。

  (三)时间进度

  1.请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和有关协会填写人员信息表(附件2),于6月24日前报送我局运用促进司。

  2.请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和有关协会组织问卷填答和核实工作,请于8月20日前完成。

  3.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进行督导,9月15日前完成。

  4.有关协会和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提交统计调查工作总结,包括任务完成情况、遇到的问题、解决的办法及改进工作的建议,请于9月30日前完成。

  特此通知。

  附件:1.《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

     2.人员信息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9年6月18日

  (联系人及电话:运用促进司  马斌  010—62083260  邮箱:mabin@sipo.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