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新动能 连云港开发区打造沿海产业高地

发布日期:2017.10.09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

1.在润州区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对新办的经营期10年以上的一般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2免3减半”所得税政策后,从第6年开始,可由企业申请,政府批准,从地方财政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在以后的3年内每年相当于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补助。

2.对外商新办的高新技术项目,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除享受《税法》规定的“2免3减半”政策外,经批准,可从地方财政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从第6年至第10年每年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奖励。

3.对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项目,电站、公路、铁路、桥梁、港口、码头、燃气、水厂、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包括农、林、牧、渔及其加工业)和出口农产品等农业结构调整项目,均可在《税法》规定的“2免3减半”政策到期后,由企业申请,政府批准,从地方财政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6年至第10年每年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奖励。

4.对外商新开发荒山、荒滩、荒水、荒地的“四荒”资源用于农业结构调整的,在《税法》规定免征3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到期后,经政府批准,可从地方财政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从第4年至第6年每年实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100%的奖励。到第7年仍有困难的,可继续给予2至3年相当于实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25%至50%的奖励。

5.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2免3减半”期间免缴地方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属产品出口企业凡年出口产值占当年产值50%以上的仍可免缴地方所得税3年。

6.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按照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减半征收税期3年;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外国投资者将其从外商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新办其他外商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可以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

8.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商投资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可按出口产品,享受退还增值税。

9.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的增值税。

10.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承接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免征本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或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可享受出口退还增值税、消费税。

1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征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软件产品实际税负超过3%,集成电路产品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13.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